未按照規定制作危險貨物運單的如何處罰?
根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危險貨物承運人應當制作危險貨物運單,并交由駕駛人隨身攜帶。危險貨物運單應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個月。
危險貨物運單格式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制定。危險貨物運單可以是電子或者紙質形式。
運輸危險廢物的企業還應當填寫并隨車攜帶電子或者紙質形式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根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第六十條第(二)項: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危險貨物承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未按照規定制作危險貨物運單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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