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假期嚴查酒駕,已成為慣例做法。廣大駕駛人切勿心存僥幸,以身試法。
根據公安部、省公安廳關于夏夜治安巡查宣防集中統一行動安排,9月28日起,全省交警開展第四次夏夜治安巡查宣防集中統一行動,向各類交通違法行為“亮劍”,清除交通安全隱患,給群眾帶來看得見的安全感。
夜查行動!福州81人落網...
9月28日至次日凌晨,福州全市共查處酒醉駕違法行為81起(其中醉酒駕駛28起)。同時,在KTV、酒吧等娛樂場所,也持續開展禁止酒駕交通安全宣傳,呼吁全民零酒駕。
漳州:男子坐副駕卻被判危險駕駛罪?
近日,漳州長泰交警大隊辦理了一起醉駕的交通事故案件。這起醉駕案件的特別之處在于:不止醉駕的司機王某園被追究刑事責任,同車的王某學也因犯危險駕駛罪(共犯),也被判刑了。
簡要案情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本案中王某園違法成本
一、王某園車輛無年檢、無保險,又醉酒駕駛,無保險可賠;乘客王某學顱骨骨折,受傷嚴重,醫療經濟費用大;面臨巨額賠償。
二、王某園車輛報廢,對方奔馳車損壞嚴重,維修費用高。
三、駕駛證被吊銷,以及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此外,在本案中王某園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3個月20天,但王某學明知王某園醉酒,將車交給其駕駛屬共同犯罪,因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3個月。
普法小課堂之--共同犯罪
以下幾種情況即使你沒有酒后開車的行為也可能會構成危險駕駛的共同犯罪:
?在飲酒過程中,行為人明知駕駛員必須駕車出行,仍極力勸酒或脅迫、刺激其飲酒,且飲酒后不給其找代駕的行為。
?行為人明知駕駛員飲酒,教唆、脅迫或命令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
?車輛所有人明知借車人已經醉酒且要求駕駛機動車時,仍將車輛出借給借用人的行為。
也就是說,不借車給有醉酒行為的人!不向駕駛員強行勸酒!不要指派、脅迫醉酒的人開車!否則將會受到法律制裁!
無證還酒駕,一查竟是未成年人!
9月4日凌晨1點左右,龍巖新羅大隊一中隊在雙洋東路羅橋鐵路橋下設卡開展夜查行動時,一名兩輪摩托車駕駛人經過時表現異常,被民警攔查,經呼氣酒精檢測,結果為28mg/100mL,屬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經核實,該駕駛人2008年生,屬未成年人,由于其法律意識淡薄且監護人監管不當,導致少年無證且酒后駕駛摩托車。民警對其交通違法行為進行處置,并將其送回家,對其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
交警提醒:滴酒不沾,出入平安
國慶假期將至,再次提醒駕駛人:增強安全駕車意識,嚴格遵守交通規則,酒后莫開車,也切勿將自己的車輛交給飲酒的人駕駛,否則將觸犯法律,“一失足成千古恨”。
同時,當發現親朋好友酒后欲駕駛車輛時,也請您務必加以提醒,規勸他們找代駕或選擇其他的交通方式,共同維護良好的交通秩序,避免發生交通事故害人又害己。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