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奈車禍難料,
未買“交強險”,
出了事故又該如何擔責?
近日,泉州泉港法院審理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一審依法判處未投保“交強險”的車主黃某賠償受害人20余萬元。
案情回放
2022年1月9日,被告黃某駕駛的三輪汽車與原告陳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事故導致陳某受傷。經鑒定,陳某的損傷構成了兩處十級傷殘。
事故發生時,由于黃某所駕駛車輛未投保“交強險”。交警部門認定:黃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負次要責任。事故責任認定后,陳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將黃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包括“交強險”在內的人身損害共計20余萬元。
裁判結果
泉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陳某駕駛二輪摩托車與被告黃某駕駛的三輪汽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陳某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由被告黃某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承擔次要責任,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本案中,被告黃某駕駛的三輪汽車系機動車,其未依法投保車輛“交強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原告陳某有權請求被告黃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泉港法院支持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依法判決被告黃某應賠償原告陳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200238元。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什么是“交強險”
“交強險”全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我國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情形下,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首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即在交強險責任范圍內不應劃分責任比例而應全額賠償。
但在實際生活中,有許多農用車、摩托車等機動車輛的車主,因存僥幸心理,不按規定投保“交強險”,一旦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僅人身受到傷害,財產也將遭到損失。
機動車未購買“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作為侵權人責任如何承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摩托車、農用車輛等均屬于機動車的范疇,依照國家法律規定應該購買“交強險”。購買“交強險”是機動車所有人應盡的義務。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投保義務人(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及駕駛人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分項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其不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經濟保障和醫療救治,同時,還有助于減輕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經濟負擔。
本案涉案三輪汽車為機動車輛,依照法律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投保“交強險”。在交通事故發生后,雖然認定被告黃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但黃某作為機動車投保義務人,因其未能依法投保,根據交強險條例的規定,交強險賠付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全額賠付,只區分有責賠付和無責賠付,并不以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付。因此,被告黃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不應以責任比例劃分賠償,而應以全額賠償。一審宣判后,經法官釋法答疑,黃某服判并表示追悔莫及。
上述案例彰顯了“交強險”
作為一項法定義務的重要性
因此
對機動車所有權或管理人而言
小小“交強險”,確實省不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后,并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
依照前款繳納的罰款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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