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經研究,現將《龍巖市港口外水路客運船舶??空军c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龍巖市交通運輸局
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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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巖市港口外水路客運船舶
停靠站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龍巖市港口外客運船舶??空军c(以下簡稱“港外停靠站點”)的管理,促進水上旅客運輸發展,保障水路客運安全,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龍巖市行政區域內,龍巖港總體規劃港區以外,從事客運船舶??空军c的規劃、選址、建設、運營、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管理辦法。
港區是指龍巖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龍巖港所轄區域。港區內的??空军c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交通運輸部和我省有關規章進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客運船舶是指取得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資格的客運船舶。
港外??空军c是指港口客運碼頭、渡口之外第三類客船??康牡攸c統稱:由一定的水域及相關陸域組成,具有相應的停靠泊位及配套設施,用于客運船舶進出、停泊、靠泊和人員上下的各類固定式、浮動式??空军c。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港外??空军c的行業管理工作。各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縣(市、區)政府確定的部門(以下稱“縣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港外??空军c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指導港外停靠站點相關工作。
第二章 ??空军c選址和建設
第六條 港外停靠站點選址應當符合建設發展需要,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流域防洪規劃、區域水利規劃、城市防洪規劃、河湖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規劃相銜接、協調,并符合軍事設施保護管理規定。
第七條 港外??空军c選址應當結合水域資源、岸線資源、旅游資源、陸域交通狀況、內河交通狀況等綜合確定,科學選址,合理分布,統籌數量;應當在水流平緩、水深足夠、坡岸穩定、視野開闊、適宜船舶??康牡攸c,并且與危險物品生產、堆放場所之間的距離符合危險品管理相關規定。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港外??空军c,建設單位應當就擬建??空军c的選址向所在地縣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書面材料,書面材料應當包括建設單位基本概況、擬選址位置、周邊情況,擬建設停靠站點的規模、用途、結構型式、費用估算、運營模式等必要信息。
所在地縣級主管部門收到書面材料后,應根據擬建停靠站點選址實際情況征求縣級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自然資源、文化和旅游、水利、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農業農村、城管、交通(海事)等部門意見。縣級主管部門綜合各方意見后提出明確的審查意見,并報所在縣(市、區)政府研究同意后,向市交通(港航)主管部門報備。經報備后的項目由建設單位按規定程序開展建設。
第九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港外??空军c應當依法履行涉河建設項目許可手續,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經相關涉水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辦理開工手續。原則上嚴格控制無法通航的河道建設港外客運船舶??奎c。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港外停靠站點可參照《港口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32號)《港口客運站建筑設計規范JGJ86-92》《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8號)《福建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條例》《福建省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等要求,應當履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按照管理權限辦理項目立項、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審批、質量監督等手續,并符合國家有關設計規范和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港外??空军c的安全設施、環保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空军c應當根據靠泊船舶需要,配套建設岸電、垃圾回收、船舶污染物回收等設施,并做好回收、轉運工作。
??空军c的水、電、通信等管線鋪設應當按照??空军c設計規范和標準,與停靠站點主體結構同步設計和建設。
第十二條 港外??空军c配套建設候船廳、辦公場所、停車場等陸域范圍內的建(構)筑物的,應當依法履行規劃、用地、建設、消防等基本建設程序。完成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港外??空军c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配套建設視覺、音響或無線電等導助航設施,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港外??空军c項目建設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交工驗收和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竣工驗收應當由縣級主管部門組織成立竣工驗收現場核查組,由現場核查組對項目進行驗收。具體核查要求由縣級主管部門制定。
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15日內,將項目竣工驗收材料報縣級主管部門,再由縣級主管部門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內容應包含??空军c、啟用時間、??空军c資產所有人和運營管理單位等。
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建成的港外停靠站點,需要接靠客運船舶的,應當提供現狀檢測報告,委托有水運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開展停靠點現狀、靠泊能力、結構、配套設施、航行條件的評估,提出船舶進出??奎c靠泊方式及應急預案等內容,形成靠泊能力論證報告。報告應當進行專家評審,經專家評審通過后方可投入使用。評審專家為3人以上單數,應當具有一定的水運工程建設和管理經驗,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不得與項目單位有直接利害關系。
綜合評估完成后,??空军c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將??空军c原始資料、評估材料、評估結論及整改落實情況等材料提交所在縣級主管部門備案。
已建港外??空军c應當按照設計船型運營。沒有原始設計文件或原始設計文件中未明確停靠站點靠泊船型的,可以按照已有實際船型運營。新增船型尺度超過停靠站點設計船型的,需開展靠泊能力核算論證,論證未通過的,應當履行??空军c改建或擴建程序。
第十五條 嚴格控制漁業??空军c改變功能性質??坑未4_需改變的,應當單獨劃定區域,依法履行建設程序。
第十六條 市交通運輸局定期公布全市港外客運船舶??奎c名錄,對符合規定的港外客運船舶停靠點進行公告,并通報相關管理部門和單位。
公告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空军c名稱、地理位置、規模尺度、停靠站點所有人和運營管理單位、??看汀⒋皵盗?、功能用途等信息,經公告后的??空军c方可開展運營。
第三章 ??空军c管理和運營
第十七條 港外停靠站點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空军c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應當做好??空军c及附屬設施設備的日常監測維護,使其保持正常狀態。
港外??空军c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有效的消防、救生、環保、船舶污染防治和監控等設施設備。
夜間運營的??空军c,照明設施的照度應當滿足船舶靠離泊、人員上下船和其他相關作業的安全要求。
設計或實際單日人員上下2000人次以上的港外??空军c應當配備防爆球、防爆毯、防爆桶等防爆應急設備。其他停靠站點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擇配備。
第十八條 港外??空军c所有人或管理人變更或改造??空军c的候船、安全、環保等設施,不屬于改建或擴建??空军c的,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所在縣級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 港外??空军c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以及應急預案,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保證客運船舶靠泊和人員上下及候船的安全、秩序。
停靠站點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經過培訓和考核,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和本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應急預案,以及必要的應急救護常識。
第二十條 港外停靠站點經營主體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水域環境應急預案,報海事和生態環境部門備案,并應當定期組織演練,做好相應記錄。
港外停靠站點應當維護河岸線生態平衡和環境安全,落實船舶污染物收集、轉運和處置,防治河岸線污染。
第二十一條 港外??空军c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與客運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簽訂船舶靠泊和人員上下管理協議,建立人員上、下船安全檢查制度,明確雙方職責和義務。
港外??空军c所有人或管理人與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為同一主體的,應當做好內部分工和制度銜接。
港外停靠站點區域應當限制無關人員進入。進入港外??空军c區域人員,應當遵守停靠站點各項管理制度,維護停靠站點正常秩序。
第二十二條 為乘客提供上、下船服務的,應當具備至少能遮蔽風、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設施,并按相關規定配備無障礙設施;有條件的港外客運船舶停靠點應當配備乘客行李查驗系統,推動實施乘客實名制管理。
第二十三條 經營港外??空军c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價格和收費計費規定,并在其經營場所依法進行收費公示,使用國家規定票據。
第二十四條 港外??空军c所有人或管理人運營??空军c,應當向所在縣級主管部門提交運營報備及相關書面材料,書面材料包括??空军c運營基本情況說明、運營單位登記注冊信息、運營管理制度和人員配備、停靠站點合格證明、租賃或使用協議等相關運營情況材料,并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提及的材料。
第二十五條 縣級主管部門收到港外停靠站點所有人或管理人提交的運營報備材料后,應當于15個工作日內做出初審意見,報縣級政府研究同意后,由縣級主管部門將相關情況向市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港外停靠站點使用權或經營權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使用人或管理人應當在運營前重新提交運營材料進行報備。
市級交通港航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各縣(市、區)報送的備案信息有關情況發布公告。
第四章 ??空军c安全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 港外停靠站點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運營范圍內的港外客運船舶??奎c安全負直接責任。
港外??空军c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落實風險管控措施,排查治理事故隱患。
港外??空军c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不得拒絕、阻撓檢查或者隱匿、謊報信息。
從事港外停靠站點旅客運輸服務的經營人,應當采取保證旅客安全的有效措施,向旅客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保持良好的候船環境。
第二十七條 港外停靠站點應當定期開展生命救助、船岸聯合應急、污染清除、人員疏散等演習演練,保障應急機制有效運轉。
第二十八條 港外停靠站點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按照設計或公布的功能使用??空军c及附屬設施設備,并禁止下列活動:
?。ㄒ唬椴痪邆浜戏ㄊ掷m的船舶提供靠泊服務;
?。ǘ┏鐾?空军c功能或規模等級靠泊船舶;
?。ㄈ┏鲎匀粭l件允許情況下靠泊船舶;
?。ㄋ模┰谕?空军c存在風險隱患尚未排除的情況下靠泊船舶;
?。ㄎ澹┢渌<巴?空军c運營和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各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分工,加強對港外??空军c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要求被檢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第三十條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各縣(市、區)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對投訴舉報信息進行調查核實,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港外??空军c退出運營的,應在停止運營前15日報市屬地縣(市、區)主管部門備案,并由市交通運輸局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體育運動船艇、公務船艇、帆船帆板、休閑漁業船舶的??吭O施不適用本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龍巖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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