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居留證件簽發服務指南
本指南適用于申請外國人居留證件。
二、審批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
三、申請條件
外國人入境后,因非外交、公務事由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可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居留證件的簽發、延期、換發和補發。
符合國家規定的專門人才、投資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確需由停留變更為居留的外國人,可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
四、受理機構
設區市(含平潭)和馬尾區、長樂區、福清市、連江縣、晉江市、石獅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
五、禁止性規定
申請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不予簽發外國人居留證件。
六、申請材料
(一)外國人簽證證件申請表;
(二)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照片;
(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
(四)外國人申請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證件,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項申請材料外,還應按照規定提交當地衛生檢疫部門或者縣級以上衛生醫療部門出具的身體健康證明,證實申請人未患有嚴重精神障礙、傳染性肺結核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
1.工作類:持Z字簽證入境者,應提交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外國專家等主管部門出具的工作許可證明以及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函件;持其他種類簽證入境者,還應提交符合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確定的外國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投資者等條件和要求規定的證明材料;
2.學習類:持X1字簽證入境者,應提交就讀學校注明學習期限的函件和錄取或者入學證明;持其他種類簽證入境者,還應提交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持學習類居留證件的外國人,需要勤工助學或者在校外實習的,應提交就讀學校和實習單位出具的同意勤工助學或者校外實習的函件,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居留證件加注;
3.記者類:持J1字簽證入境者,應提交省級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出具的函件和核發的《記者證》;
4.團聚類:持Q1字簽證入境者,應提交被探望人的身份證明和說明家庭成員關系的函件。持其他種類簽證入境的外國人,還應提交家庭成員關系證明;
對外籍華人、華僑在中國寄養的未滿18周歲的外籍子女,應提交申請人的出生證明、外籍父母的護照復印件,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中國人的,還應提交在境外定居證明的復印件;申請人父母的委托書、寄養受托人的受托書,委托書應注明委托撫養或者監護人、寄養年限等內容;受托人本地常住戶籍證明或者實際居住地6個月以上居住證明和居民身份證;
5.私人事務類:持S1字簽證入境者,探親人員應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說明親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滿18周歲子女)關系的函件和居留證件;
(1)持其他種類簽證入境者,探親人員應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居留證件和親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滿18周歲子女)關系證明。
(2)已滿60周歲在中國境內購置房產的外籍華人,應提交本人名下的房產證明或者經公證的房屋買賣合同、經濟來源證明。
(3)在中國境內接受醫療救助、服務的外國人,應提交當地縣級以上或者二級甲等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6個月以上的住院證明或者接受醫療服務證明;
(五)申請居留證件的延期、換發,外國人延長居留期限、居留證件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申請,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項申請材料外,還應按照上述條款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或者個人基本信息以及居留事由變更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外國人居留證件遺失、損毀或者被盜搶申請補發,除提交上述第(一)(二)(三)項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交本人護照報失證明或者所屬國駐華使領館照會或者出示被損毀證件,以及新護照或者其他國際旅行證件。
七、辦理方式
由本人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屬于國家需要的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專門人才以及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的,可由邀請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人的親屬、有關專門服務機構代為申請。
外國人所持簽證注明入境后需要辦理居留證件的,應自入境之日起30日內,向擬居留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外國人居留證件。
八、辦理基本流程
(一)申請人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二)受理機構對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請人出具《外國人簽證證件受理回執》;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需要履行的手續和補正的申請材料。
(三)審批機構通過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方式核實申請事由的真實性,審核確認申請人為外國國籍。通知申請人或者有關單位、個人面談,無正當理由未在約定時間內接受面談的,可依法不予簽發居留證件。
九、辦結時限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簽發。
十、收費依據及標準
(一) 收費依據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外國人居留許可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230號)。
(二)收費標準
1.一年以內有效期居留許可:400元/人;
2.一年(含)至三年以內有效期居留許可:800元/人;
3.三年(含)至五年(含)有效期居留許可:1000元/人。
十一、審批結果
符合條件、標準的,決定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簽發相應類別的居留證件。
十二、結果送達
由申請人憑《外國人簽證證件受理回執》前往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現場領取,或者通過郵寄等方式送達。
十三、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人享有以下權利:
1.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
2.對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申辯權;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申請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1.如實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2.配合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面談、電話詢問、實地調查等,以核實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十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子女的配偶。
(二)家庭成員關系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有關國家主管部門出具的結婚證明、出生證明、收養證明、其他親屬關系證明以及相關公證;所屬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證明、出生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姓名等資料變更證明等。
(三)外國主管部門或者公證部門出具的婚姻證明、出生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姓名等資料變更證明等應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