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福建省市場主體登記管轄規定》等相關規定,現對我市市場主體登記管轄作出以下規定:
一、應當由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市場主體
(一)龍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其他部門(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權的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三)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和省市場監管局授權市級登記的市場主體;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設區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市場主體。
二、可以由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市場主體
(一)龍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市國資委、財政局等市直有關部門確定的重點企業法人;
(二)龍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其他部門(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在新羅區投資設立的各級隸屬公司;
(三)市屬機關、事業單位在新羅區出資設立的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
(四)銀行、保險、通信、證劵、郵政、電力等實行分支機構層級管理的全國性大型公司以及省級以上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在我市設立的市級或市級以上的分公司;
(五)市市場監管局認為可以在其本局登記的市場主體。
三、市市場監管局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依法將本應由市市場監管局登記的部分市場主體登記工作交由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承擔,也可以登記本應當由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承擔的部分市場主體。
四、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負責登記轄區內除應當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市市場監管局登記以外的其他市場主體。
五、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工作由市場監管總局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
六、以上規定從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龍巖市工商局關于調整龍巖市內資公司制企業登記管轄規定的通知》(巖工商注〔2017〕152號)和《龍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調整新羅中心城區公司制企業登記管轄規定的通知》(巖市監〔2020〕250號)同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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