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民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
現將《福建省“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項目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民政廳
2020年9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
項目實施細則
為加強“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以下簡稱“助學工程”)項目管理,規范組織流程和資金使用,確保項目質量和實施效果,根據《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項目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民辦發〔2019〕24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項目資助對象和資助標準
“助學工程”項目是由民政部組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實施,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面向孤兒開展的助學項目。資助對象為已被認定為孤兒身份、年滿18周歲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學校、普通全日制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中專、大專、本科學生和碩士研究生。
“助學工程”資助方式是為上述在校孤兒發放相關補助費用,資助標準為每人每學年1萬元助學金,資助時限為孤兒入學就讀期間。
市、縣級民政部門可拓展“助學工程”資助對象范圍,提高資助標準,所用資金應為地方資金。
二、助學金辦理流程
(一)申請。由孤兒本人提出助學金申請,在一個完整的受助期間內無須重復申請。社會散居孤兒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兒童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含莆田SOS兒童村,下同)收留撫養的孤兒向福利機構所屬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符合條件的孤兒申請助學金,應當提供本人以下材料:
1.“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助學金申請表(見附件1);
2.身份證復印件;
3.學籍證明(申請助學金時所在學期內出具);
4.銀行卡復印件。
(二)受理。社會散居孤兒的助學金申請由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孤兒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報縣級民政部門。
兒童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孤兒的助學金申請由福利機構所屬民政部門受理。
(三)確認。受理孤兒助學金申請的民政部門應當于收到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材料核實、家庭巡訪、數據比對等方式完成孤兒身份、戶籍、學籍等信息的核實確認。孤兒身份信息應當通過“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核實確認;孤兒在國外學校就讀的,所就讀學校必須是經教育部認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教育涉外監管信息網”(http://jsj.moe.gov.cn/)上可查詢到的學校;對無法通過數據比對等方式核實確認孤兒信息,確需入戶或實地核查時,應不少于2人同行,認真填寫《申領助學金孤兒相關信息實地核查情況》(見附件4),并簽字確認。
經核實確認,符合條件的孤兒應當及時納入“助學工程”;不符合條件的孤兒,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應作出不予納入“助學工程”的決定,并于作出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孤兒本人并載明原因。
孤兒身份、戶籍、學籍等信息核實情況材料納入“助學工程”檔案材料管理。
(四)發放。民政部門應及時為納入“助學工程”的孤兒發放助學金。
1.發放方式。孤兒助學金應當通過社會化方式發放。各地民政部門可參照孤兒基本生活補助金發放方式,按月(1月份837元,2-12月份每月833元)將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孤兒申請助學金時所提供的銀行卡。
2.首次發放。入學時已經年滿18周歲的孤兒,助學金從孤兒入學當月開始發放;入學時未滿18周歲的孤兒,助學金從孤兒入學后年滿18周歲的次月開始發放。
3.畢業季的發放。為保障孤兒順利完成從畢業到參加工作的過渡,在孤兒完成學業順利畢業后,繼續按原標準予以發放2個月的助學金,并與畢業當月的助學金一并發放。
4.幾種特殊情況的發放。
(1)在校孤兒應征入伍。應征入伍前已經申領并發放孤兒助學金的,自入伍的次月起暫停發放;退役后繼續就讀的,從退出現役的次月起續發助學金至畢業。應征入伍前尚未申領孤兒助學金的,孤兒退出現役后繼續就讀的,民政部門應于孤兒退出現役的次月起給予發放助學金,并協助孤兒及時履行申請孤兒助學金的相關手續。
(2)在校孤兒因病休學。因病休學前申領并發放孤兒助學金的,休學后繼續按原標準發放;因病休學前尚未申領孤兒助學金的,孤兒在休學期間年滿18周歲的,可按規定申領,民政部門應予以受理并納入保障。
(3)在校學生因故父母雙亡。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學校、普通全日制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職業學校就讀且已經年滿18周歲的中專、大專、本科學生和碩士研究生,因故父母雙亡的,可按規定申領孤兒助學金,民政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并納入保障。
(五)退出。市、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掌握孤兒就學情況,孤兒因畢業、退學等原因不再就讀的,應當及時退出“助學工程”。
(六)停發或取消享受資格。孤兒在校期間應該遵守法律法規、《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以及學校的校規校紀和學生日常行為規范,誠實守信。在校期間,有以下行為的應予以停發或取消享受助學金的資格:
1. 被公、檢、法機關執行刑事拘留、強制隔離戒毒以及服刑在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自被執行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次月起停發并取消享受助學金資格。
2. 孤兒在校期間因違反法律法規、《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學校紀律行為,并受到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的,自學校做出處分決定的次月起停發并取消享受助學金資格。
3.偽造材料,多頭申請“助學工程”項目助學金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其享受助學金資格,已發放的助學金由受理申請的民政部門負責追回,并通報其所在學校。
三、項目管理
(一)密切跟蹤掌握孤兒就學情況。市、縣級民政部門應當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向孤兒及其親屬宣傳告知“助學工程”相關情況。縣級民政部門應當持續跟蹤,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家庭巡訪等方式主動了解社會散居孤兒就學情況,兒童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應當持續跟蹤所收留撫養孤兒的就學情況,及時為符合條件的孤兒辦理領取助學金的手續,納入“助學工程”。
(二)做好資金測算、撥付和監管
1.資金測算。市、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匯總本轄區內孤兒助學信息和補貼資金需求總額,編制資金使用申請和預算額度,縣級民政部門于每年1月20日前報至市級民政部門,市級民政部門于每年2月10日前報至省民政廳兒童福利處。在編制當年資金使用預算時,對于上年度資金使用有余額的,應當結轉下年使用,在預算申請中扣減上年度資金余額。對于上年度資金撥付不足的,應當追加不足部分,在預算申請中加上上年度資金不足部分。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應當作為結余資金管理。結轉、結余資金按照相關規定管理。
2.資金結算。孤兒助學金結算年度為自然年度,每年12月31日前使用的孤兒助學金,列入本年度結算范圍。
3.資金撥付。“助學工程”補助資金按年度以每年每人1萬元的標準一次性下撥各地。收到撥付資金后,市、縣級民政部門要協調財政部門,按規范的工作流程和資金使用計劃,及時將助學金發放至受助孤兒銀行卡。
4、資金監管。“助學工程”補助資金應當實行專賬核算,嚴禁與其他資金“打捆”使用。
(三)規范受助孤兒檔案管理。各地要建立完備的“助學工程”受助孤兒檔案庫,做到“一人一檔”,確保信息完整、有據可查。檔案應當包括孤兒基本信息、“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助學金申請表、身份證復印件、學籍證明、銀行卡復印件、身份和學籍等信息核實情況等相關材料。
受助孤兒的檔案由受理孤兒助學金申請并完成確認工作的民政部門負責管理。紙質檔案保管年限不低于10年。在建立紙質檔案的同時,各地要依托“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建立電子檔案,通過系統將本地受助孤兒的信息完整、及時、準確上報。
(四)嚴格項目監督檢查。各級民政部門應當通過材料核實、家庭巡訪、數據比對、電話抽查等多種方式,對項目實施情況開展檢查、評估,確保項目實施效果,提高助學的精準性。
省民政廳負責指導、監督全省“助學工程”實施工作。市、縣級民政部門應將“助學工程”作為兒童福利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納入本地區年度常態化工作部署,嚴格資金管理,規范工作流程和項目結賬審核程序,加強項目監督,按照《福建省民政廳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開細則》相關要求,做好信息公開工作。
市、縣級民政部門對本轄區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狀況負責。縣級民政部門每年對項目受助對象檢查應當做到全覆蓋,市級民政部門每年對項目受助對象抽查比例不低于60%。
民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福建省財政監督條例》《福建省民政廳彩票公益金項目實施督查細則》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其他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福建省民政廳關于做好“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項目的通知》(閩民童﹝2019﹞146號)同時廢止。
附件:1.“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助學金申請表
2.“助學工程”受助孤兒信息匯總表
3.“助學工程”補助資金需求匯總表
4.申領助學金孤兒相關信息實地核查情況
附件1
“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助學金申請表
(福利機構養育孤兒)
孤兒基本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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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別 |
民族 |
(1寸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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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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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戶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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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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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院校及專業 |
入學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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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方及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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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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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地址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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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學金發放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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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方式 |
銀行轉賬 |
起領年月 |
領取人 (開戶人) |
(應為孤兒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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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 |
銀行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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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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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年**月**日向***申請“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項目資助,并鄭重承諾所提交的身份證復印件、學籍證明等材料,以及本表所填內容均真實有效,如有偽造,愿退回所領助學金,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申請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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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請民政部門審批意見 |
經核實確認, 符合“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資助條件,同意納入“助學工程”,予以發放助學金。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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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助學金申請表
(社會散居孤兒)
孤兒基本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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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別 |
民族 |
(1寸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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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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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戶籍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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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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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院校及專業 |
入學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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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及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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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孤兒關系 |
姓 名 |
工作單位及職務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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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學金發放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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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方式 |
銀行轉賬 |
起領年月 |
領取人年月(開戶人) |
(應為孤兒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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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 |
銀行賬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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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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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年**月**日向***申請“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項目資助,并鄭重承諾所提交的身份證復印件、學籍證明等材料,以及本表所填內容均真實有效,如有偽造,愿退回所領助學金,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申請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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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請民政部門審批意見 |
經核實確認, 符合“福彩圓夢?孤兒助學工程”資助條件,同意納入“助學工程”,予以發放助學金。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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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市“助學工程”受助孤兒信息匯總表
填報單位(蓋章):
序號 |
縣(市、區) |
姓 名 |
性別 |
身份證號 |
養育類別 |
就讀院校及專業 |
入學年月 |
教育層次 |
學制 |
助學金發放 |
聯系電話(手機)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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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領年月 |
終止年月及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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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人: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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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①養育類別,分為“集中養育(**兒童福利院)”“社會散居”“父母養育(受艾滋病影響)”; ②教育層次,分為“碩士研究生”“本科”“大專(或高職)”“中專(或職高)”; ③終止發放助學金的原因若為退學、開除學籍等非正常畢業,需注明退學、開除學籍等原因。 |
附件3
市“助學工程”補助資金需求匯總表 ( 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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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報單位(蓋章): 單位:萬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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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區) |
上一年度 |
本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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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孤兒助學金總額 |
實際補助孤兒人數 |
孤兒助學金使用情況 |
本年度預計需補助孤兒人數 |
孤兒助學金預算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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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口 |
節余 |
總額 |
當年需求數 |
上一年度 缺口/節余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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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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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聯系方式: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4
申領助學金孤兒相關信息實地核查情況
第 頁 共 頁
需實地核查的事項及理由:
實地核查情況:
實地核查結論:
實地核查單位及人員:
協助核查單位及人員: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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