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政部 公安部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民發〔2020〕125 號),為深入推動《福建省民政廳等12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閩民童〔2019〕131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落實,確保符合條件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應保盡保,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擴大保障對象范圍
在《實施意見》規定情形的基礎上,補充增加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兩種情形。據此,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是指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兒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兒童。
被撤銷監護資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員與內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驅逐)出境且未履行撫養義務;其他情形按照《實施意見》進行界定。
屬于被撤銷監護資格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屬于被遣送(驅逐)出境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或公安部門遣送(驅逐)出境的有關材料。
二、明確相關概念
1.失聯:指與未成年人及家庭失去聯系,且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6個月及以上。
2.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或監察機關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拘留、逮捕、監視居住、留置等,以及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采取的強制收治、醫學留觀、強制隔離等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措施,且連續實施上述措施達6個月及以上。
三、特殊情形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認定
結合工作實際,對《實施意見》中未明確的特殊情形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認定明確如下:
(一)父母失聯情形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認定
父母雙方失聯或一方失聯,另一方符合死亡、失蹤、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情形之一,且兒童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接警后查找未果,出具《兒童失聯父母查找情況回執單》(附件1)的,可以認定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具體工作程序如下:
(1)兒童監護人、受監護人委托的近親屬或兒童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報警查找兒童失聯父母;
(2)兒童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接警查找兒童失聯父母;
(3)公安部門對登記受理超過6個月,兒童失聯父母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兒童失聯父母查找情況回執單》。
對因不具備查詢條件導致公安部門難以接警處置查找的,可采取“個人承諾+村(居)核查評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驗+縣級民政部門確認”的方式,形成《兒童父母失聯情況認定表》(附件2)進行認定。
村(居)核查評議由村(居)委會組織的核查評議小組進行。核查評議小組由村(居)委會主任、兒童主任、村(居)民小組長、村(居)民代表共5或7名成員組成,對申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助金的兒童家庭進行核查評議,填寫《申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助金核查評議記錄表》(附件4),形成核查評議結論。核查評議記錄表應詳細記錄兒童父母的情況、兒童生活狀況、鄰里(2-3人)證明情況,以及核查評議小組各成員的意見,并經全體成員簽字確認后,作為佐證材料一并提交。
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按父母雙方或一方失聯認定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原認定執行。
(二)可以直接認定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情形
1.非婚生子,若父母符合本通知所列情形的,可以認定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具體工作程序如下:
已落戶且父母子女關系明晰的,按《實施意見》和本通知明確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情形認定。暫未落戶的,在《實施意見》規定程序需提交材料的基礎上,增加提交兩份材料:監護人的書面承諾、該兒童的《出生醫學證明》或親子鑒定報告。
2.暫以“非親屬”關系登記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16〕96 號)精神,其現撫養人符合本通知所列情形的,可以認定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3.變故家庭中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認定
(1)兒童的父母離婚,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未重組家庭,且符合死亡、失蹤、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情形之一,法院判決另一方不承擔撫養義務的,可以認定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具體工作程序如下:
在《實施意見》規定程序需提交材料的基礎上,增加提交兩份材料:父母的離婚證書、法院關于另一方父母不承擔撫養義務的判決書。
(2)再婚家庭中,兒童生父母一方和繼父母符合本通知規定情形,且法院判決另一方生父母不承擔撫養義務的,可以認定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具體工作程序如下:
兒童的基本生活補助金由現撫養人申請,在《實施意見》規定程序需提交材料的基礎上,增加提交以下材料:生父母的離婚證書、撫養該兒童的生父(母)和繼母(父)雙方的相關材料、法院關于另一方生母(父)不承擔撫養義務的判決書。
4.對于父母雙方或一方有能力履行監護撫養義務而拒不監護撫養,致使該兒童生活陷入困境的,經個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驗、縣級民政部門確認后,應先予以納入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兒童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應當于該兒童納入保障后90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向兒童父母追索撫養費,并根據人民法院判決情況,督促落實撫養和監護責任,必要時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權。
(三)需民政局局務(黨組)會或聯席會議研究認定的情形
涉及“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繼父母繼子女”“再婚家庭變故”等復雜情形且該未成年人事實上處于無人撫養狀況的,由個人承諾,村(居)委員會提出方案,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驗后,報縣級民政局局務(黨組)會研究認定(附件3)。對縣級民政局局務(黨組)會研究仍然無法認定的,可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報縣級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和困境兒童保障工作聯席會議研究確認。
四、強化動態管理
各地各相關部門應加大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宣傳力度,推動家庭撫養和監護責任的落實。地方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與教育、公安、司法、民族與宗教、團委、殘聯等部門工作對接,開展大數據比對,對符合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條件但未納入保障的未成年人,應及時通知所在鄉鎮(街道)進行查驗核實,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及時申請納入保障。在工作中發現無戶口兒童的,要告知其父母或監護人及時辦理戶口登記,并將相關信息通報公安機關。
鄉鎮(街道)兒童督導員要指導村(居)兒童主任,定期開展摸底排查,對符合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條件但未納入保障的未成年人,應及時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已經納入保障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村(居)兒童主任要采取多種方式及時掌握兒童及其家庭情況變化,每月上門探訪或電話溝通不少于1次。
縣級民政部門要做好信息錄入和更新,對納入保障范圍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按照“認定一個,錄入一個”的原則,納入保障的當月將其個人及家庭信息錄入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對情形發生變化終止保障的,應當及時從系統進行減員處理。
五、做好監護工作
加強監護指導,對父母因精神殘疾等原因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致使其處于危困狀態的,應當及時進行監護干預。
加強兜底監護,對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且無其他人可以擔任監護人的未成年人,應當由民政部門依法長期監護。
加強兒童福利機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建設,依法做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工作。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當地實際,牽頭完善相關保障政策,制定具體落實工作措施。
附件:1.兒童失聯父母查找情況回執單
2.兒童父母失聯情況認定表
3.復雜情形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表
4.申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助金核查
評議記錄表
福建省民政廳 福建省公安廳 福建省財政廳
2021年4月6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1
兒童失聯父母查找情況回執單
編號:
(相關當事人):
我單位于 年 月 日接到兒童(姓名: ,身份證號: )關于查找其失聯父(姓名: ,身份證號: )、母(姓名: ,身份證號: )情況報案后,依據福民政部、公安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有關工作的通知》(民發〔2020〕125號)規定及相關要求,經多方查找已滿6個月,目前沒有查找到其父/母。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公安機關(公章)
年 月 日
此單同時抄送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僅用于辦理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
備注:失聯人員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關處填“不詳”。
附件2
兒童父母失聯情況認定表
一、個人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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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人(監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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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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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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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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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人與該兒童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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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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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該兒童基本生活權益,辦理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現承諾如下:該兒童生父/母: (身份證號: ),自 年 月起即與該兒童家庭失去聯系,至今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已達 個月。 該情況屬實,如有故意捏造、隱瞞事實等欺騙行為的,本人愿承擔相應責任,并退還已發放的生活費。 承諾人簽字: 承諾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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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居)核查評議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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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村(居)核查評議小組走訪查證,并按規定進行群眾評議,該個人承諾情況屬實,建議給該兒童辦理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核查評議情況詳見《申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助金核查評議記錄表》。其他補充情況或意見: 。
村(居)委會(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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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驗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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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驗,上述情況屬實,建議給該兒童辦理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其他補充情況或意見: 。
聯系人: 聯系電話: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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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縣級民政部門確認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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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核,上述情況屬實,同意給該兒童辦理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其他補充情況或意見: 。
聯系人: 聯系電話: 縣級民政部門(公章) 年 月 日 |
此認定表一式四份,承諾人、村(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各存一份,僅用于辦理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
備注:此表失聯人員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關處填“不詳”。
附件3
復雜情形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表
一、個人承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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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人(撫養人或監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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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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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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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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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人與該兒童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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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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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情形 |
¨國內公民私自收養 ¨繼父母繼子女 ¨再婚家庭變故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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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該兒童基本生活權益,辦理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現承諾如下:( 簡要說明兒童撫養人或監護人,以及生父母的情形,其中,屬于國內公民私自收養的,另需說明收養時該兒童的具體情形,以及對該兒童采集血樣進行“打拐”備案的公安機關名稱及日期。) 該情況屬實,如有故意捏造、隱瞞事實等欺騙行為的,本人愿承擔相應責任,并退還已發放的生活費。 承諾人簽字: 承諾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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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居)委核查評議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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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村(居)委核查評議小組走訪查證,并按規定進行群眾評議,該個人承諾情況屬實,且撫養人符合本通知規定情形,建議給該兒童辦理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核查評議情況詳見《申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助金核查評議記錄表》。其他補充情況或意見: 。
村(居)委會(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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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驗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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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查驗,上述情況屬實,建議給該兒童辦理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其他補充情況或意見: 。 聯系人: 聯系電話: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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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安部門“打拐”備案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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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兒童已于 年 月 日采集血樣進行“打拐”備案。其他補充情況或意見: 。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公安機關(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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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縣級民政部門確認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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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核,上述情況屬實,同意給該兒童辦理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其他補充情況或意見: 。 聯系人: 聯系電話: 縣級民政部門(公章) 年 月 日 |
此認定表一式五份,承諾人、村(居)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在地公安機關、縣級民政部門各存一份,僅用于辦理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
備注:此表兒童生父母等人員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個人承諾中說明為“不詳”。
附件4
申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助金
核查評議記錄表
核查評議項目 |
申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助金情況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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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監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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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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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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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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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與該兒童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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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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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核查評議事項 |
¨父/母失聯 ¨國內公民私自收養 ¨繼父母繼子女 ¨再婚家庭變故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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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評議小組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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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評議情況及結論 |
(應詳細記錄該兒童父/母的情況、兒童生活狀況、鄰里證明情況,并如實記錄各核查評議小組成員的意見,作出核查評議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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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評議情況及結論 |
村(居)委核查評議小組 年 月 日
核查評議小組成員簽字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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