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第八十四號
《福建省養老服務條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于2022年9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9月30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三章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四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五章 醫養康養結合
第六章 養老服務人員
第七章 扶持保障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養老服務,是指在家庭成員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和社會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詢、安寧療護、緊急救援和文體娛樂等服務。
第三條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工作;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推進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醫養結合工作;醫療保障部門負責擬訂及落實醫養結合相關醫療保險政策,推進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建設;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具體實施本轄區內的養老服務工作,通過配備相應的社區工作者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加強養老服務工作力量。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七條
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料老年人,倡導其與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關心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掌握老年人的身心健康情況。
對贍養負擔重的零就業家庭成員,按規定優先安排其在公益性崗位就業。
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發揮自治功能和優勢,著力幫助老年人解決困難和問題,做好養老服務工作。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以各種形式參與或者支持養老服務,開展結對幫扶、定期探訪等老年人關愛服務活動,以及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
行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組織開展服務老年人志愿活動的情況,可以納入精神文明綜合考評內容。
第九條
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養老服務的公益宣傳,傳播健身、康養、維權等知識,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老年人識別和防范非法集資、電信詐騙等非法侵害的能力。
第十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公園、景點等,應當對老年人實行免收門票等優待政策。
發生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時,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上門服務、開辟綠色通道等方式,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優先服務。公園、醫療機構等公共場所應當通過身份信息共享等方式,為老年人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一條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經民政部門認定的非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劃撥方式供應。
單獨成宗供應的營利性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以租賃、先租后讓、出讓方式供應,鼓勵優先以租賃、先租后讓方式供應。
第十四條
新建城區和新建住宅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不少于三十平方米,且單處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四百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并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民政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參與評審驗收;老城區和已建成住宅區無養老服務設施或者現有設施未達到標準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每百戶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標準設置。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應當就近便利設置,逐步實現服務半徑小于七百米。
支持物業服務人依法利用住宅小區架空層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完善已建成小區養老服務設施。
新建城市綜合體等大型商業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的面積標準應當隨著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養老服務需求情況逐步提高。配套建設或者通過購置、置換、租賃等方式配備養老服務設施,由養老服務設施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維護的,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支持利用農民房屋和閑置的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房屋等資源,因地制宜建設農村幸福院、敬老院等養老服務設施,開展多種形式的普惠型和互助性養老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有條件的村將經營收入、土地流轉等集體經濟收益,用于養老服務事業。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規范辦理利用存量資源建設或者改造養老服務設施的工作流程,并提供公共服務政策支持;組織民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消防救援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第十七條
養老服務設施應當選擇市政設施條件較好、位置適中、方便老年人出入的地段,優先設置于建筑物首層,并設置獨立的出入口。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推進老舊小區的坡道、樓梯扶手、電梯等生活服務設施的改造,優先支持多層住宅及養老服務設施加裝電梯,在公共活動空間增設適合老年人活動、休息的設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老年人居家適老化改造工程相關標準,引導老年人家庭進行日常生活設施適老化改造,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家庭,應當采取政府補貼等方式實施居家適老化改造。
第二十條
支持互聯網網站、移動互聯網應用開展適老化改造,優化界面交互、內容朗讀、操作提示、語音輔助等功能。
支持推廣符合老年人閱讀習慣的書籍、報刊、雜志等出版物。
第三章 居家社區養老服務
第二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轄區內老年人的健康狀況、家庭情況和養老服務需求等進行調查,組織開展文體娛樂、互助養老等活動。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定期巡訪工作機制,通過自行組織、政府購買服務、委托養老服務組織或者組織志愿服務等方式,對失能、失智、孤寡、殘疾、高齡等老年人的生活狀況進行探訪,提供關愛服務,防范和化解意外風險。
支持養老機構、社工機構、紅十字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提供應急救護和照護技能培訓服務,提高家庭成員照護失能老年人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支持社會力量運用信息化手段創新養老服務模式,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緊急呼叫、無線定位、安全監測等服務。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為符合條件的高齡、獨居及其他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免費安裝應急呼叫設施,其應急呼叫服務所需信息費用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長者食堂、老年助餐點的規劃布局和建設運營標準,形成政府引導、社會捐助、公眾參與、志愿互助的格局,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并定期研究推進本地長者食堂、老年助餐點的建設運營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發公益性崗位,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參與助餐服務。對相關服務經營場所實行低租或者免租政策,其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規定優先予以減免。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培育和扶持為老年人服務的志愿服務組織,建立健全互助性養老服務時間儲蓄、兌換等激勵、保障機制。
第四章 機構養老服務
第二十九條
鼓勵、支持社會資本通過整體租賃、委托管理等方式,建設、運營、管理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興辦養老機構,滿足不同層次的養老服務需求。
第三十條
社會力量設立的非營利性養老機構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與其公益性質和服務質量相適應,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對其財務收支狀況、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監督管理。
社會力量設立的營利性養老機構應當將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向社會公開,實行明碼標價,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養老機構建設和功能完善,每個縣至少有一所護理型養老機構和一所特困供養服務機構。
第三十三條
支持農村養老機構通過引入社會資本和專業管理服務等形式提升其養老服務能力。鼓勵將具備條件的農村特困人員供養設施轉型為區域性養老服務設施,向社會開放。
第五章 醫養康養結合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五條
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農村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門護理服務,對其家庭成員進行護理指導。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支持養老服務機構內設的醫療機構納入醫療聯合體管理,與醫療聯合體內的牽頭醫院、康復醫院、護理院(中心、站)等建立雙向轉診機制,實現資源共享、服務銜接。
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
支持建設老年醫院,提供綜合、專業的就醫服務,發揮示范引領作用。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開設老年病門診、老年醫學科和安寧療護科。支持建設康復醫院、護理院(中心、站)和安寧療護機構等。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四條
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定期免費體檢、疾病預防、健康評估、醫療咨詢、健康教育等服務,所需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老年人免費接種流感、肺炎等疫苗。
第四十五條
第六章 養老服務人員
第四十六條
養老服務機構應當配備道德品行、健康狀況、職業能力與養老服務相適應的人員從事養老服務工作。
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應當向養老服務機構如實告知本人的從業經歷、服務技能、健康狀況等情況。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綜合考慮工作年限、技能等級等因素,建立養老護理員薪酬等級體系,制定養老護理員基本工資分級指導標準,引導養老服務機構予以落實。
第四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使用經過規范化培訓的醫療護理員,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醫療護理員的工作職責、操作規范和職業守則。
家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家庭服務員工作檔案,建立服務質量跟蹤管理制度。
醫療機構、家庭服務機構、勞務派遣機構等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約定,明確對從業人員的管理職責。
第四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職業院校開設康復治療、護理學、健康管理、應用心理學等老年服務相關專業和課程,加強學科建設與人才培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應當依托高等學校、社會培訓機構、職業院校、技工學校、養老服務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等,建立養老服務教學和實訓基地,實現養老服務從業人員技能培訓全覆蓋,按照規定提供職業培訓補貼。
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非營利性的養老服務機構和社區優先安排從事養老服務的公益性崗位。
社會各界應當尊重和保護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的人格尊嚴和合法權益。
第五十二條
(一)謾罵、侮辱、虐待、毆打老年人;
(二)偷盜、騙取、強行索要或者故意損毀老年人的財物;
(三)泄露老年人的隱私;
(四)誘導、欺騙老年人消費和投資;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和職業道德的行為。
第七章 扶持保障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同級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級留存部分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用于發展養老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機構給予相應的建設補貼和運營補貼;可以通過專項債、貸款貼息、直接融資補貼、融資擔保和風險補償等措施,引導信貸資金和社會資金投向養老服務業。
第五十四條
支持國有資本以多種方式參與養老服務業,推動行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培訓療養機構轉型為普惠型養老服務機構,培育發展具有公共服務屬性的普惠型國有養老服務企業。
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六條
支持境外投資者依法在閩投資設立養老服務機構,并享受與境內投資者同等優惠扶持政策。
第五十七條
在本省長期居住生活的臺灣地區老年居民,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條件的,與本省居民同等享受普惠養老服務。
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老年教育網絡,將教育資源向基層和社區延伸,為老年人提供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教育服務。
鼓勵社會力量開展老年教育,支持開放大學、高等學校、職業院校等各類教育機構及其他社會主體設立老年教育學習點。
第六十條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由從業單位自愿選擇為老年從業人員單獨辦理工傷保險,或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等商業保險。
第六十一條
養老服務機構用電、用水、用氣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安裝、使用和維護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互聯網,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減免收費。
鼓勵養老服務機構投保責任保險。養老服務機構投保責任保險的,按照規定給予相應的補貼。
第六十二條
鼓勵養老服務機構專業化、連鎖化、品牌化發展,依法加強養老服務商標品牌保護。
第六十三條
鼓勵互聯網企業開發面向老年人各種活動場景的監測提醒功能,利用大數據方便老年人居家出行、健康管理和應急處置。
組織開展老年人運用智能技術教育培訓,引導老年人了解新事物、體驗新科技、運用新技術。
第六十四條
鼓勵金融機構通過銀行貸款、融資租賃、信托計劃等方式加大對養老服務的融資支持。促進養老普惠金融發展,支持金融機構開發老年人儲蓄、投資等滿足老年人需求的多樣化養老金融產品。
鼓勵保險機構將老年人預防保健、健康管理、康復護理等納入保障范圍,開發適合老年人實際需求的健康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長期護理保險、養老年金保險等產品。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老年人電子健康檔案,推動以身份證號碼作為統一識別碼,實現不同醫療機構之間信息互通互享。
第六十七條
第六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養老服務相關標準,建立健全養老服務標準體系,并對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九條
養老服務機構收取預付費、押金應當規范適度,開立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相關資金不得挪作他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養老服務機構預付費、押金管理,并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七十條
第七十一條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第七十三條
(一)未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范標準提供服務的;
(二)配備人員不符合規定的;
(三)利用養老服務設施開展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活動的;
(四)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行為的;
(五)對負責監督檢查的民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養老服務機構,有關部門可以中止或者取消優惠扶持措施;情節嚴重的,追回已經減免的費用和發放的補助、補貼。養老服務機構經整改消除前款所列行為的,可以恢復或者重新申請相關優惠扶持措施。
第七十四條
第七十五條
第七十六條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一)基本養老服務,是指由國家直接提供或者通過一定方式支持相關主體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礎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務,包括物質幫助、照護服務、關愛服務等內容。
(二)普惠性養老服務,是指為中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提供的方便可及、價格可負擔、質量有保障的養老服務。
(三)養老服務機構,是指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護理服務的養老機構,以及提供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
(四)嵌入式養老服務機構,是指依托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等資源,主要為社區內和周邊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專業護理、生活照料、心理慰藉、居家入戶等綜合性養老服務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機構。
第七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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