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民政廳、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養老護理職業技能培訓和評價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現將《指導意見》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貫徹落實國家和我省關于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健全養老服務人才評價機制,提升養老服務人才素質能力。
二、起草依據。《養老護理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2019年版)》、《關于加快推進“福見康養”幸福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若干措施》(閩委發〔2024〕3號)、《關于加強養老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民發〔2023〕71號)、《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社〔2023〕181號)、《關于進一步規范職業技能培訓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5號)、《福建省救援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閩財規〔2024〕32號)等制定。
三、起草過程。在前期深入研究的基礎上,兩次征求省直相關部門,形成《指導》征求意見稿,并征求各設區市民政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的意見,在此基礎上進行了反復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指導意見》。
四、主要內容。
《指導意見》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面內容:
(一)職業技能培訓。明確培訓機構、培訓對象、培訓教材、培訓實施等方面的要求。提出支持各地將養老護理培訓項目納入當地“揭榜掛帥”培訓項目范圍。
(二)職業技能評價。對評價范圍、評價申報、結果確認、組織實施、見證補貼等方面作出要求。明確參與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合格的人員可向所屬人社部門申請職業培訓補貼。
(三)職業技能激勵。提出支持具備條件的養老服務企業增設特級技師、首席技師、學徒工職務(崗位),定期開展職業技能大賽,加強先進事跡社會宣傳,推動落實入職和在職補貼政策等方面的舉措。
(四)監督與管理。明確民政部門、人社部門、培訓機構、評價機構、養老機構、養老護理員在培訓和評價工作中的職責。要求依托省養老綜合信息平臺,做好從業人員信息登記和維護。
五、實施說明。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相關規定由福建省民政廳會同省人社廳、省財政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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