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等文件精神,對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縣以上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的重點優撫對象、革命“五老”人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重度殘疾人等第一、第二類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納入鄉村振興部門監測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員(簡稱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員)、脫貧(享受政策)人員等第三類醫療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部分按照90%的比例給予定額資助,即這類對象只按個人繳費部分的10%繳交。
為了讓醫療救助對象及時享受資助參保及救助待遇,進一步規范醫療救助對象退費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認定當年個人已參保繳費且處在待遇享受期的,不退回個人繳費,即保障年度1月1日后認定為醫療救助對象的,認定前已繳費的,不支持退費。
二、認定時已預繳下一年度保費的,可辦理退費并按規定資助參保。
1.符合退費條件的第一、第二類全額資助對象,保障年度當年2月28日前由認定部門統一退費。
2.符合退費條件的第三類定額資助對象,個人于保障年度當年2月28日前持參保人身份證、銀行卡、繳費憑證等材料到稅務及醫保窗口辦理退費手續,并按當年個人繳費部分的10%繳交醫保費。
3.參加異地居民醫保的資助參保對象,可憑繳費憑證回醫療救助認定地報銷資助參保費用,報銷標準按照實際參保地與認定地繳費標準孰低金額和資助參保比例報銷。
特此通告!
龍巖市醫療保障基金中心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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