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防范化解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深化食用農產品“治違禁、控藥殘、促提升”三年行動、全市豇豆農藥殘留突出問題攻堅治理行動,加強食品(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智慧化監管等工作,經研究,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一)進一步規范集中交易市場管理。本方案所稱的集中交易市場,是指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含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依規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開辦者要建立、健全和落實食品安全相關責任制度,對場內銷售者建檔率達到100%,城區市場內銷售者營業執照辦理率達到100%(不含個人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下同)。著力解決和消除當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突出問題和風險隱患,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二)進一步規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行為。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是指通過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以下簡稱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場所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活動。銷售者應當依法依規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和落實食品安全相關責任制度,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提高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障水平。
(三)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通過組織開展專項檢查、抽檢監測、案件查辦等專項整治行動,查處一批違法案件、嚴懲一批違法分子、銷毀一批問題食品、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整治重點
(一)市場開辦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并依法對入場銷售者履行管理義務,保障市場規范運行,依法依規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1.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場銷售者登記建檔、簽訂協議、入場查驗、場內檢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投訴舉報處置等管理義務,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以下簡稱批發市場)開辦者還應當履行抽樣檢驗、統一銷售憑證格式以及監督入場銷售者開具銷售憑證等管理義務。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及食品安全員,對本市場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對進入市場的食品及其銷售者加強入場查驗;建立并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檢查制度,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入場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進行銷毀或者無害化處理,同時如實記錄相關信息,并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2.應當在市場開業前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如實報告市場名稱、住所、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食用農產品主要種類等信息。
3.應當按照食用農產品類別實行分區銷售,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并及時更新,如實記錄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以及市場自查和抽檢中發現的問題和處理信息。
4.應當查驗入場食用農產品的進貨憑證和產品質量合格憑證,與入場銷售者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未簽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協議的銷售者和無法提供進貨憑證的食用農產品不得進入市場銷售。對聲稱銷售自產食用農產品的,應當查驗自產食用農產品的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查驗并留存銷售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農產品名稱、數量、入場日期等信息。對無法提供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結果合格的,方可允許進入市場銷售。
(二)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經營活動。
1.禁止銷售者采購、銷售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
2.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依法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農產品進貨憑證,并核對供貨者等有關信息。采購按照規定應當檢疫、檢驗的肉類,應當索取并留存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等證明文件。采購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索取并留存海關部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證明文件。
3.銷售者銷售食用農產品,應當在銷售場所明顯位置或者帶包裝產品的包裝上如實標明食用農產品的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產地應當具體到縣(市、區),對保質期有要求的,應當標注保質期;銷售即食食用農產品還應當如實標明具體制作時間。
4.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生鮮燈)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
5.從事連鎖經營和批發業務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應當主動加強對采購渠道的審核管理,優先采購附具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食用農產品,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對無法提供承諾達標合格證或者其他產品質量合格憑證的,鼓勵銷售企業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
6.實行統一配送銷售方式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對統一配送的食用農產品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保存進貨憑證和產品質量合格憑證;所屬各銷售門店應當保存總部的配送清單,提供可查驗相應憑證的方式。
7.從事批發業務的食用農產品銷售企業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批發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8.銷售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并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機制,加強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依法從事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
三、實施步驟
專項整治行動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調查摸底階段(4月10日-4月30日)
各縣(市、區)局、經開區分局要深入分析轄區歷年食用農產品抽檢監測數據,梳理近年來發現問題,走訪集中交易市場和重點食用農產品經營者,收集匯總可能存在的重點問題和風險隱患,分析具體原因并研究解決措施,制定整治方案。
(二)集中規范階段(5月1日-11月15日)
各縣(市、區)局、經開區分局要根據相應監管職責,按照本方案要求開展專項整治。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要嚴厲查處,依法及時予以公開相關信息,形成有效震懾。
(三)總結提升階段(11月16日-11月30日)
對專項整治情況進行全面總結,梳理專項整治期間解決的突出問題和工作經驗,鞏固整治成果,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有效防止區域性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的發生。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縣(市、區)市場監管局、經開區分局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將提升集中交易市場食品安全水平作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舉措。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深學爭優、敢為爭先、實干爭效”行動上,圍繞改善民生、促進食品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持續發力。
(二)加強組織實施。要結合工作實際,找準工作切入點和重點,抓好工作落實。在督促市場開辦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同時,積極與商務、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有力推進專項整治工作落到實處。推進“一證通”試點農貿市場食品安全可追溯工作,提高數據錄入質效。
(三)強化跟蹤督導。要迅速落實,不定時的對專項整治情況進行督導檢查,查找問題及時整改。市局將根據檢查開展情況,適時組織督導檢查,重點督查對專項整治工作的落實情況、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處理和企業整改落實情況。
(四)及時上報情況。要認真梳理工作開展情況,總結經驗做法。11月30日前,報送全年工作總結(包含專項整治總結、整治行動圖片、宣傳報道情況等)。
龍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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