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和轉移凈收入的總和。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收入除以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數所得到的平均數。以下項目應當計入家庭收入:
(一)工資性收入。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后的收入。包括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二)經營凈收入。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全部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三)財產凈收入。財產凈收入指出讓動產和不動產,或將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以及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四)轉移凈收入。轉移凈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贍撫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征地保養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
(五)其他按規定應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以下項目不應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含革命“五老”人員)按規定享受的定期撫恤補助金、優待獎勵金、護理費及生活補貼,一次性撫恤優待金、立功獎勵榮譽金、一次性地方安置經濟補助金等;
(二)對國家、社會和人民作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和特殊津貼、勞動模范榮譽津貼、見義勇為獎勵金等;
(三)計劃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獨生子女費、扶助金,歸僑、臺胞等生活補助費;
(四)政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網絡平臺對因受災、住房、醫療、就業、就學、托養、移民、高齡、殘疾、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困難給予的專項補貼、幫扶補助或撫慰捐助款物;
(五)因公(工)負傷人員的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因公(工)死亡人員的喪葬費;
(六)政府發放的價格臨時補貼、節日補助、一次性生活補貼金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七)其他按規定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家庭收入應按其提出低保申請前12個月的收入總和核算,并按以下有關規定進行核算:
(一)可扣減的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以及其他經常性轉移支出等;
(二)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已實現就業的,可按其就業收入的20%~30%扣減就業成本(單人每月可扣減就業成本不超過1000元)。殘疾人就業收入,可按就業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扣減就業成本;
(三)確需照護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嬰幼兒(3歲及以下)、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含三級精神、智力殘疾),或有懷孕、哺乳等特殊情形的,可免除核算1名實際照護人或當事人的非固定就業收入;
(四)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按用人單位開具的相關年收入證明(含工資、獎金、補貼等)核算收入;
(五)從事個體工商營業、打零工或種植、養殖、捕撈等行業的,以實際經營、勞務、收成所得收入核算。從事非穩定就業且無法計算收入的,參照就業地行業收入標準或者最低工資標準核算;
(六)財產租賃、轉讓所得,按租賃、轉讓協議(合同)核算。個人不能提供租賃、轉讓協議(合同)或者租賃、轉讓協議(合同)價格明顯偏低的,按當地同類、同期市場租賃、轉讓價格核算。
(七)申請人的贍撫養法定義務人應給的贍撫養費按以下方式核算:①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的,按法律文書確定的數額核算;②無法律文書,又能夠核算法定義務人家庭收入的,按以下公式核算:申請人贍撫養費={義務人家庭全部收入-(義務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數×當地低保標準2倍)}÷2÷義務人家庭非共同生活的應贍撫養人數;③法定義務人是低保家庭的,無需核算法定贍撫養費;法定義務人屬低保邊緣家庭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25%核算贍撫養費總額;無法律文書,又無法核算法定義務人家庭人均收入的,法定義務人屬除以上兩類外的其他家庭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50%核算贍撫養費總額。
70周歲以上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的,無需核算法定贍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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